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原 告 李文龍
被 告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孫雲鳳
訴訟代理人 林維禮
魏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2時30 分許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請被告於文到3日內確認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變更(原陳報之 法定代理人為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如確已變更,請新任 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含繕本),如新委任法定代 理人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再檢附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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