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0號
原 告 宏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蔡靜娟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開庭三週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附件所示文件(即原證20-1、20-2、20-3、20-4)內容之中譯本,並提出原告與印尼CV.PURBAYASA公司關於上開文件之採購、進口文件及中譯本,且原告應說明於我國有無工廠進行本件產生之製造、加工等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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