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47號
TPDV,103,重訴,547,2016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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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7號
原   告 張美碧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游聖佳律師
被   告 郭蔡雙燕
訴訟代理人 郭清池
被   告 蔡雙鳳
      蔡旻峰
      蔡旻洋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何念修律師
      鍾佩君律師
被   告 蔡柏安(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陳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4
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字號「中正二字第0五五00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字號「中正二字第0五五0三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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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