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69號
TPDV,103,重訴,469,2016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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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段景森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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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