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段景森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