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原 告 惠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代理人 丘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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