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4號
TPDV,103,重訴,444,201601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原   告 惠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代理人  丘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1/1頁


參考資料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