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仲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540號
TPDV,103,訴,4540,2016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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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新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芝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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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芝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