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新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芝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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