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9號原 告 黃俊誠訴訟代理人 黃耀興被 告 許義宏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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