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69號
TPDV,103,訴,3069,2016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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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9號
原   告 黃俊誠
訴訟代理人 黃耀興
被   告 許義宏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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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