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安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裴偉、邱銘
輝、吳明儀、李詩慧、丁國鈞、許哲源、唐瑋璘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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