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黃李治
代 理 人 陳榮哲律師
相 對 人 黃筱憶
代 理 人 李弘仁律師
受監護宣告人 周蘭
程序監理人 陳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聲請程序費用(含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 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1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 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1106 條之1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 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 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 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 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 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 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4、法人為監護 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及第1111條、 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前經本院99年度監 宣字第439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甲○次女辛○ ○為其監護人,四女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原 監護人辛○○明確表示不願意擔任監護人職務,為保障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改由甲○次子即聲請人及甲○次媳 即關係人壬○○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9年
度監宣字第43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又相對 人具狀陳明其無意繼續擔任監護人,並將返回美國定居,此 有相對人104年10月21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是相對人已 無擔任監護人之意願,並將移居海外,若由相對人繼續擔任 甲○之監護人,顯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最佳利益,是聲請人 聲請改定甲○監護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復經本院依職 權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 社會局對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甲○等進行訪視,且選任 乙○○為甲○之程序監理人,提出訪視報告如下:(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對甲○訪視調查報告,其評估與結果略 以:「一、案主(即甲○)身心狀況評估:案主意識不清 ,無法言語表達,臥床,無法自理生活,仰賴鼻胃管灌食 ,無法安排己身之生活事宜,確有指定監護人以協助其相 關生活及財產事宜之必要。二、案主相關照顧及安置費用 評估:案主於機構安置狀況穩定,依照護人員表示案次女 (即相對人辛○○)及案四女(即關係人庚○○),相關 安置費用正常,並主動探視、關心案主入住機構之狀況。 本案僅能就相關之機構照顧人員陳述之狀況提供綜合評估 供貴院參考,關於本案何人適宜主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請貴院斟酌相關爭證,依案主之最佳利益裁 量之」等語,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103年12月27日北社 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個案處理報告在卷可稽。(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聲請人訪視調查報告,其評估與結果 略以:「(一)評估內容:1.支持系統:案主(即甲○) 本身領有身障證明,安置在機構,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托 育養護補助費21,875元,案家除了案次子(即聲請人)夫 妻外,案四女(即庚○○)及案三女(即關係人己○○) 皆願意出面協助處理案主醫療養護安置等事宜,故案家支 持系統尚佳。2.家庭動力方面:案家因案子女人數眾多, 較難凝聚向心力且互動關係衝突,但案子女間能結盟產生 互相分工合作的動力,試圖對照顧及醫護安排產生共識, 彼此扶持解決案主安置照顧問題。3.監護能力及照顧計畫 之可行性:案主目前安置於機構,未有不適當之處,照顧 計畫具可行性。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能力、意願及可 行性:案次媳有意願亦具備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能力。 (二)建議:本次報告係訪視案次子夫妻及案四女所得, 整體而言,目前案主受照顧情形未有不妥、計畫清楚可執 行,本案經評估由案次子擔任案主之監護人,由案次媳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尚無不適任之處,以上報告僅 供貴院參考,建請參酌其他調查報告及相關事證,以案主
最佳利益裁定之。」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月30日 北市社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訪查評估報告在卷可稽 。
(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社團法人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 關係人己○○訪視調查報告,其評估與結果略以:「1.相 對人(即甲○)現於新北市居易護理之家安置中,關係人 己○○口頭表示相對人對旁人叫喚無口語及肢體回應,身 上安置有鼻胃管,使用尿布,雙腳萎縮僵硬。評估相對人 無法自謀生活及自我照顧,亦無判斷及處理事務之能力。 2.原監護人辛○○女士疑有不當挪用相對人金錢之行為, 損及相對人權益,且原監護人辛○○曾於家庭會議中口頭 表示拒絕繼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故提出本案之聲請, 改定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案之聲請人丙○ ○先生為相對人次子,關係人壬○○女士為相對人次媳, 關係人己○○女士為相對人三女。訪視期間,己○○表示 原監護人辛○○女士疑有不當挪用相對人金錢之行為,且 原監護人辛○○女士曾於103年11月2日之家庭會議中口頭 表示拒絕繼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經訪視,關係人二己 ○○女士口頭表示同意由聲請人丙○○先生擔任監護人, 亦同意由關係人壬○○女士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綜合評估,己○○之陳述,未見聲請人及壬○○明顯不適 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鈞院詳參相對人甲○女士、聲請人 丙○○先生、壬○○女士及相對人其他子女居住處所當地 訪視單位之訪視報告,並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 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此有桃園縣社會工作師 公會104年3月5日桃姚字第104103號函及調查訪視報告在 卷可稽。
(四)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對相對人訪視調查報告,其評估與結果 略以:「(一)身心狀況:案主(即甲○)因失智,中風 致全面性失語等嚴重認知功能缺損之狀態,無生活自理及 意願表達能力,完全須人照顧,現接受機構照護;案次女 (即相對人)則健康狀況大致良好;案次子(即聲請人) 則疑罹患肺腺癌。(二)居住狀況:案次女與其夫婿租屋 於本市新店中正路,交通便利,生活機能佳。(三)經濟 狀況:案主名下有案父遺留的20筆土地及存款40餘萬元, 另每月領有案夫之遺囑給付7400元,案次女言自99年起案 主之生活與醫療相關費用,除運用案主之存款外,亦會自 行負擔之;案次女則倚賴其夫維持家庭經濟。(四)監護 意願及看法:案次女願意繼須擔任案主的監護人,並認為 案次子有貪圖案主財產之嫌且健康狀況不佳,故不贊同改
由其擔任案主之監護人。雖擔心案次子對其不利,遂願意 推薦案五子(即關係人戊○○)當案主的監護人。(五) 親族關係:案子女們因處理案主、案長女(即關係人黃碧 月)及案三子(即關係人黃錦成)之生活照顧及案主之遺 產事宜,致彼此關係緊張,甚至對簿公堂。本案案子女們 因案主照顧及資產繼承議題,主張意見不合致關係緊張, 案次女未堅持持續擔任案主監護人,但反對案次子擔任, 並推薦可改由案五子擔任,以上僅依據受訪者所陳述內容 提供評估院依職權自行審酌。」等語,此有新北市政府社 會局104年3月18日新北社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個案處 理報告在卷可稽。
(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關係人戊○○訪視調查報告,其評估 與結果略以:「丁○○(案四子)調查內容:關係人係案 主之四子,104年2月25日下午案五媳來中心轉達社工,案 四子表示其法院公文被案次子扣下來,案四子堅持要收到 正式公文才要接受訪問,亦不願意提供手機號碼給社工師 電話聯繫,故案四子未接受訪視。五、評估與建議(一) 評估內容:1.支持系統:案主(即甲○)本身領有多重障 極重度身障證明,安置在護理之家,本局每月補助身心障 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案子女會於不同時段去 養護機構關照案主受照顧情形,子女支持系統雖分裂,但 仍可發揮功能。2.家庭動力方面:案家子女眾多,但因案 家早期經濟狀況不佳,子女多各自外出奮鬥,家中另有三 位身障人口需要負擔龐大費用開支,無人有經濟能力可全 部支付案主、案長女(即黃碧月)及案三子(即黃錦成) 之養護安置費用。因此案長子(即關係人黃義)、案次 女(即聲請人)、案四子(即關係人丁○○)及案五子( 即關係人戊○○)較傾向使用案主之積蓄、老人年金、金 飾及案夫生前與建商簽下都更協議拆遷後所可獲取之現金 補償,來支付案主、案長女與案三子的養護相關費用。3. 監護能力及照顧計畫之可行性:(1)案五子表示案次女長 期對案長女、案三子及案主之身障低收福利申請及養護事 宜費心力,案五子肯定案次女監護能力與辛勞。案主與案 長女目前妥善安置於板橋區護理之家,案次女都會按時去 機構探視及繳納安置費用,另案四女、案次媳、案次子、 五子與五媳都會輪流至機構探視案主及案長女,照顧計畫 具可行性。(2)案五子表示,案次子打算擔任監護人並為 案主、案長女與案三子三位身障人口租一間房子,雇外傭 照顧,每月向其他案子女收取10多萬元之費用。案五子認 為照顧三位多重障極重度人口之壓力,並非一位外傭體力
可勝任,且案次子已罹肺腺癌,亦要以自己健康為重,常 要花時間回醫院化療門診,恐無心力勝任監護人職責,另 案五子的影片剪輯攝影業收入不如之前,其他案子女之經 濟狀況亦不佳,無法支付每個月數萬元分攤照顧費用。( 二)建議:本次報告係面訪案五子夫妻所得,以上報告僅 供貴院參考,建請參酌其他調查報告及相關事證,以案主 最佳利益裁定之。」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3月23日 北市社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訪查評估報告在卷可稽 。
(六)程序監理人訪視後提出意見略以:「…次子丙○○表示受 監護人在居易護理之家照護並不理想,目前等待法院聲請 監護權裁定後,會申請外勞在家自己照顧受監護人,同時 表示居易護理之家的飲食,對受監護人的營養嚴重不足, 致使受監護人身體狀況復元很慢,回家後會拔管親餵營養 食品,親自復建,讓受監護人可以多跟家人在一起以盡孝 道,也會將長女黃碧月及三子黃錦成帶回家一起親自照顧 。(二)104年5月12日上午8:30赴濟南路家訪次子丙○ ○及三子黃錦成:1.次子丙○○說明現居住濟南路房子於 98年火災至今尚未整修,因此對受監護人照顧模式,會另 行租屋,請外勞單獨照顧受監護人,截至目前為止受監護 人的長期照護計畫尚待整合,且表示法院應告知照顧計畫 如何擬定。2.程序監理人與次子丙○○確認今日訪談內容 與在板橋居易護理之家說詞略有出入,次子丙○○重申濟 南路居住環境不佳,無法帶受監護人回家照顧,會另行租 屋,並請外勞照顧,不會拔鼻胃管餵食,次子丙○○認為 護理之家照顧不周,希望能自己照顧(訪談中無意間說出 前陣子在護理之家,未徵詢醫護人員許可,私下餵食受監 護人布丁,被護理人員發現,是不適當的餵食行為而有爭 執,並為簽切結書而生氣)。同時強調會另行租屋只照顧 受監護人一人,不會帶案長女黃碧月及案三子黃錦成一起 照顧。…次女辛○○表示雖與次子丙○○訴訟尚未結束, 願意繼續擔任監護人,如自己沒有被裁定監護人時,推薦 五子戊○○,因五子戊○○在家排行老么,對受護人的身 體狀況非常瞭解,曾有段時間陪同受監護人到醫院就診。 …四女庚○○贊成次子丙○○擔任監護人,認為目前養護 機構照顧不好,態度也不佳,對於次子丙○○將會帶受監 護人離開護理之家表贊成。然而對濟南路老家目前居住環 境,受監護人是無法帶回親自照顧的。同時指出次子丙○ ○在外租屋照顧受監護人,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願每月分 擔5-6干元,超支時恐無法支付。…四子丁○○表示自己
是低收入家庭,尚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明確表達沒有能力 擔任監護人或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五子戊○○表達願擔 任監護人…戊○○表示受監護人有三高慢性疾病,於94至 95年間受監護人還有表達能力,但因重複中風住院,目前 是失語、失智狀況,需要專業醫護團隊照護,才能讓家人 安心,且對受監護人是最佳的照護模式。兄弟姐妹間每個 人可依自己的時間前往護理之家探訪,讓受監護人晚年可 以好好被照護;伍、程序監理人之意見陳述一、對受監護 人之身心狀況與表意能力評估:受監護人甲○已年邁,且 有多次中風之病史,目前失語、失智及無法表達能力處於 植物人狀態,需依賴醫護長期照護。受監護人目前身心狀 況已無意識和言語表達能力,雖於居易護理之家接受照護 ,使受監護人身體潔淨、氣色良好,但仍無法知悉其對受 監護宣告及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等情節之真意表達。二、 對聲請人及選定監護人之身心狀況與意願之評估:(一) 對聲請人之身心狀況與意願之評估:1.聲請人為受監護人 之次子丙○○,目前無業,居住濟南路家(三子黃錦成 104年4月初從桃園居住於此),自103年罹患肺腺癌已完 成化療,目前為調養階段,除此之外因涉及偽造文書情事 ,尚有訴訟在案,對於受監護人之監護意願強烈,非常有 孝心,然而對於聲請監護後將帶受監護人回家親自照護計 畫未臻完整,尤其對醫療照護系統存疑,故程序監理人對 於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者著實擔憂,無法保障受監護人之權 益。(二)對選定監護人之身心狀況與意願之評估:選定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次女辛○○,目前身心狀況良好,自 99年6月受監護人配偶辭世後,次女即接替長女位置照顧 三位身障家人為其申請政府補助,並隨即安排家中三位身 障人士於養護機構,因兄弟姊妹意見分歧導致無法達成共 識。目前受監護人於居易護理之家已是更換第三家養護機 構,次女辛○○仍堅持受監護人需受醫護系統照護。2.選 定監護人次女辛○○對受監護人多次中風之身心狀況十分 瞭解,會配合醫護系統24小團隊的專業照護,一切以受監 護人最佳利益為考量,故程序監理人建議本案由次女辛○ ○擔任監護應為監護人之最佳利益輿期待。三、對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人之身心狀況與表意能力評估:(一)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人為受監護人之五子戊○○,目前身心狀況良 好,有正當職業,夫婦和睦,無其它慢性疾病,有意願擔 任受監護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加以過去曾陪同受 監護人就醫情感良好,且夫婦每月固定前往護理之家探視 受監護人,故程序監理人建議戊○○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應為適當。」此有程序監理人訪視報告書在卷可 稽。
四、綜上,本院考量甲○現因失智等因素處於植物人狀態,需仰 賴醫護長期照護,目前入住板橋居易護理之家,依前開程序 監理人報告所示其身體潔淨、氣色良好,顯示甲○於機構受 照顧情況應屬良好,本件聲請人有監護意願,固計畫攜甲○ 返家聘請看護照顧,然依甲○目前之身心狀況,有迅速獲得 照護及醫療之需求,聲請人欲改變甲○目前照護情形,雖有 孝心,然未針對甲○此一需求,安排具體可行之照顧計畫, 難認合適,而戊○○有照料甲○之意願,瞭解甲○現身心之 需求,並計畫維持目前照顧模式,且其身心狀況良好,有穩 定工作,夫婦和睦,定期前往探視甲○,亦與甲○感情良好 ,是改定由戊○○為甲○之監護人,應符合甲○最佳利益。 又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且前 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財產 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