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張麗貞、董天任因
103 年度建字第395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91萬3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2萬6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