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08號
TPDV,103,建,308,2016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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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鄒昌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字第
308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5,09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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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