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72號
TPDV,102,重訴,972,2016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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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原   告 李廸苗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   告 馮國忠
被   告 和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英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陳璿伊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宏律師
被   告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基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被   告 今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順春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李迪苗」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廸苗」。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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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