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劉韋廷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沛珊
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康義益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吳明蒼律師
俞亦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05年1月5日上訴,上訴人 延至105年1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