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許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碧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