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上 訴 人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被 上訴人 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國家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被上訴人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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