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伍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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