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蔡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翁世佳、翁世蒂、翁世霖、蕭行易
、王世通、蕭詠蓉、向蕭詠捷、蕭行憲、江燕美、陳美君、陳宏
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99,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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