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8號
TPDM,105,簡,18,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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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25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月間某日起,提供「 六星級茶舍」(設臺北市○○區○○路00號)作為公眾得出 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親自到場或LINE下注 方式,經營香港六合彩之賭博。其中「香港六合彩」以香港 所發行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為依據,每簽賭1注新臺幣( 下同)80元,提供簽注俗稱二星、三星等賭博方式(即簽注 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2碼以100元計算為57倍、 3碼為570倍),簽中者由甲○○支付彩金,未簽中者之賭資 則歸甲○○所有,其即以此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牟利。適 許聰達(未據起訴)基於賭博犯意,於104年12月3日下午6 時10分前某時,前往上址以300元向甲○○以前揭方式下注 簽賭後,旋經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 所示之物。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均坦 承不諱(偵卷第9頁反面至第10頁、第36頁反面,本院卷第 19頁反面),並有本院核發之104年度聲搜字第1588號搜索 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偵卷第3至8頁)、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23張、 蒐證照片8張(偵卷第19至33頁),且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 至八所示之物附卷可參,足認其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 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 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 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 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 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 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 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 95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甲○○自104年11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 ,係基於單一營利目的,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 賭博及與賭客對賭以牟利,在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 為之特質,揆諸前開說明及社會通念,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 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應各論以一罪。被告甲 ○○所犯上開3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以達成同一犯 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所為非但助長投機風氣,且對於社 會善良風俗產生負面影響,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知 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刑法第266條第2項既有特別規定,自應 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因被告一行為 同時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268條2罪名,依同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故扣案之附表 編號八投注單1張乃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同法第266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扣案編號七之今彩 五三九歷期開獎單,為被告所有供客人投注參考所用;附表 編號六之行動電話,為供客人簽注之用;附表編號五之現金 2000元,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為被告自承在卷(本 院卷第19頁反面、第20頁),至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 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第3項規定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名稱 │單位 │所有人│
├──┼─────────┼───────┼───┤
│ 一 │螢幕顯示器 │1台 │甲○○│
├──┼─────────┼───────┼───┤
│ 二 │球型監視鏡頭 │2顆 │甲○○│
├──┼─────────┼───────┼───┤
│ 三 │隱藏式監視鏡頭 │2顆 │甲○○│
├──┼─────────┼───────┼───┤
│ 四 │監視錄影主機 │1台 │甲○○│
├──┼─────────┼───────┼───┤
│ 五 │現金新臺幣2000元 │新臺幣 │甲○○│
├──┼─────────┼───────┼───┤
│ 六 │HTC行動電話 │1具 │甲○○│
├──┼─────────┼───────┼───┤
│ 七 │今彩539歷期開獎單 │1張 │甲○○│
├──┼─────────┼───────┼───┤
│ 八 │六合彩投注單 │1張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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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