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44號
TPDM,105,審交附民,44,20160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許○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育誠
      陳美伶
被   告 陳志明
      巨劦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7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
11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巨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