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許○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育誠
陳美伶
被 告 陳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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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7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
11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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