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291號
TPDM,104,聲,2291,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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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珮榕
具 保 人 楊國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3年度偵字第17338號、104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國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國宏因被告曾珮榕違反銀行法等案 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指定之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50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而免於羈押後釋放,茲該被告經多 次傳喚均未到庭應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 案,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曾珮榕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於102年9月6日裁定指定以50萬元交保而免於羈押,具 保人楊國宏出具現金50萬元後,被告曾珮榕經交保釋放。嗣 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案 號:103年度他字第6415號、8313號、103年度偵字第17338 號),被告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應訊。又被告早於103年1 0月23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通緝在案,尚未緝 獲等情,具保人並於104年5月6日訊問時稱:伊找不到被告 ,無法聯繫被告等語,有104年5月6日訊問筆錄、傳票之送 達證書、102刑保字第4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被告之通緝列表及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查。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為通緝,足見確已逃匿,是 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楊國宏繳納之 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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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