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4年度,3號
TPDM,104,侵附民,3,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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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女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女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被   告 張彥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侵重訴字第1 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黃媚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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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