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63號
TPDM,101,重附民,63,2016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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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上代表人 謝諒獲 Hadda-A1-Madina Kuwait Towers,
上列原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自字提第74號瀆職等案件,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應補正事項」欄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 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 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 0 條前段、第491 條第1 款、第492 條分別定有明文。換言 之,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訴狀記載內容、當事人能力及訴訟 能力,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 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 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亦分別規定甚明。另依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 項、第3 項,民法總則施行法第2 條及第12條之 規定,外國法人以經認許者為限,有權利能力,而取得於我 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若外國法人未經認許成 立,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始得以非法人團體名義在訴訟 法上享有當事人能力。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此亦分別經為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原告兼前開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謝諒獲,前固對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各該被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
㈠參上揭原告等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之被告,其中被告張書華、賴錦華、洪光燦、羅郁婷、徐千 惠、葉力旗、游麗鈴、曾勇夫、朱義旭等9 人,雖經原告等 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記載其等送達地址,惟經本院按址



送達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結果,均遭退回,難認原告於 書狀中所載其等之地址為真正。而除前開9 人外,其餘附表 編號一所示之被告,其中為自然人者,均未據原告於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中載明渠等之住所或居所;為法人、團體或機 關者,亦無記載其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且無記載法定 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甚且就 其中被告「Baker & McKenzie」、「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 所」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未予陳明,且尚有黃女王女、陳 ○○、邵○○、林○○、張○等姓名不詳之記載。是認原告 等就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告之記載 有所欠缺,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 法定要件
㈡另原告等雖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臚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 告,然未提出該等被告是否經我國認許之經濟部證明文件, 或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營業所地址之證明文 件,亦未提出各該被告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 明文件,以證明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具有民事訴訟法上之 當事人能力。是原告所列此等被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其 營業處所何在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是否確如原告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等節,即有未明之處,尚難認已符合 前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況且,該刑事附帶 民起訴狀中有關被告「National Board of Antiquities 全 國古物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暨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為何,均付之闕如,此部分記載亦顯與前開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要件 不符。是認原告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列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被告之記載或其等當事人能力等節,尚與法定程式有 間。
㈢又原告等雖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民事 訴訟,惟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中,僅指稱部 分被告為組織犯罪團體,另指稱部分被告有貪污、舞弊、壟 斷司法、排擠異己、依法應迴避而不迴避、公文書登載不實 、收受賄賂、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情。然原告等並無於該訴狀 中陳明前開所指各般犯罪之時間、地點或具體行為態樣為何 ,復無陳明原告等所指摘被告等人犯罪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所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事件有何關聯,且就原告等係因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被告分別為何等犯罪而為受損害之人, 暨如何對於渠等及其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依據何等 法律關係,請求回復如何之損害等節,亦均無任何相關記載



,顯難認原告之訴狀已有具體載明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即原告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及民事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 礎為何),自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起 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法定程式。 ㈣綜上所述,因認本件原告等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有 所欠缺,或認所列當事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之規定未明,而與法定程式有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492 條第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 應補正事項」欄所列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三、另本件原告等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陸續提出數份書 狀,其中所載原告等之住所迭經更易,嗣於民國103 年12月 29日提出書狀記載原告之送達址詳如當事人欄所示(參見本 院103 年度聲更㈠字第13號卷第6 頁),迄今未再陳報變更 ,從而本院當按其等最後書狀所載地址為送達,併此說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款、第49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祐立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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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所載被告 │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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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貪瀆幫】(舊自訴)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1.左列被告黃女王女、陳○│
│ │何鴻榮、王芷華、蘇素珍黃盟欽康長健、謝唯│ ○、邵○○、林○○、張○│
│ │音、史哲、林芳珠、郭吉仁林豐賓陳宗志等人│ 等人之完整姓名。 │
│ │;(101 自訴)張書華、賴錦華、洪光燦、羅郁婷│2.左列被告為自然人者,其住│
│ │、徐千惠、葉力旗、游麗鈴、曾勇夫、臺北市政府│ 所或居所。 │
│ │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臺北市政│3.左列被告為法人、團體或機│
│ │府民政局、何鴻榮、黃女王女徐成波唐雲騰│ 關者,其公務所、事務所或│
│ │、黃國義陳茂全董文雅蔡式穀、江雅康、黃│ 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 │安中、鄭至臻、柳文震周麗芳廖文瑞鄭素華│ 、住居所暨法定代理人與當│
│ │、王鑫基邱兆鑫、莊進國、賴錦豐、行政院衛生│ 事人之關係。 │




│ │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4.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會、兼前一人代表人賴進祥、江文章、沈慶村、吳│ │
│ │中立、邱秋菊、高宗賢陳聰富楊美鈴詹森林│ │
│ │、廖峻亨駱永家、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
│ │兼前一人代表人康長健、陳○○、邵○○、林○○│ │
│ │、張○、吳凱勳、羅紀琼、林誠二吳憲明、黃錦│ │
│ │堂、蔡明誠胡惠德黃富源謝維銓、韓良俊、│ │
│ │林明芳、洪伯延、陳時中、薛瑞元、陳怡安、林豐│ │
│ │賓等人;【誰是…敗類?】賴浩敏(賴蛤蟆)、蘇│ │
│ │永欽、林錫堯、李震山、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 │
│ │、黃璽君池啟明、蔡清遊、陳敏、陳春生、陳碧│ │
│ │玉、羅昌發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黃茂榮、│ │
│ │徐璧湖阮富枝(妓)、吳陳鐶、林永發、黃勇雄│ │
│ │等人;【釋378 號…大貪官?共13位】陳計(妓)│ │
│ │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 │
│ │劉鐵錚、吳庚、王澤鑑、林國賢施文森、城仲模│ │
│ │、彭鳳至等人;【貪官】李德灶、汪漢卿、陳忠行│ │
│ │、曾啟謀、帥嘉寶、陳國成、吳東都、陳金圍、蕭│ │
│ │惠芳等人;【男嫖女妓幫】蕭麗霞、陳祐治、劉方│ │
│ │慈、崔玲琦、郭豫珍、黃雅芬、黃惠敏、彭政璋、│ │
│ │林明俊、卓玉璇、謝昀璉、楊坤樵、楊雅清、林玉│ │
│ │惠、林庚棟、張曉文、湯千慧、賴淑美、李宜娟、│ │
│ │林庚棟、張書華等人;林朝陽朱富美等人;Ⅱ. │ │
│ │NBA幫【恐龍教授、恐龍貪官汙吏】朱義旭;Ⅲ.【│ │
│ │富媞】鄭傑(賊)夫、袁靜文、陳麗芬、Baker & │ │
│ │McKenzie、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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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冒充NBA 之被告】 │1.左列被告具有訴訟法上當事│
│ │NBA Properties , Inc .美商NBA 產物股份有限 │ 人能力、真正營業所及合法│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之│
│ │法定代理人David Sterm 史特恩 │ 證明文件;若為外國公司,│
│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Inc .全國 │ 應提出其依外國法所由設立│
│ │籃球協會公司 │ 之證明文件。 │
│ │法定代理人David Sterm 史特恩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真正NBA ,被告】 │ │
│ │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 全國拳擊協會 │ │
│ │法定代理人Walter“Butch ”Flansburg │ │
│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全國律師協會 │ │
│ │法定代理人Mavis Thompson │ │
│ │National Band Association 全國樂隊協會 │ │




│ │法定代理人John Culvahouse │ │
│ │National Book Awards全國書籍獎項 │ │
│ │法定代理人David Steinberger │ │
│ │National Board of Antiquities 全國古物會 │ │
│ │National Brownfield Association │ │
│ │法定代理人Kenneth B . Cornell │ │
│ │National Adult Baseball Association全國成 │ │
│ │人棒球協會 │ │
│ │法定代理人Shane Fugita │ │
│ │Hispanic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 │
│ │法定代理人Roman D. Hernandez │ │
│ │Houston Northwest Bar Association │ │
│ │法定代理人Taunya Pai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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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1 自訴)廖淑敏方健民、洪藍傳、林冠佑、│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李宜娟、李麗玲、陳芃宇、許文章等人;Ⅱ.NBA │ │
│ │幫【恐龍教授、恐龍貪官汙吏】林誠二游瑞德、│ │
│ │王文智、段重民、楊照彥、鮑娟等人;【冒充NBA │ │
│ │之被告】David Sterm 史特恩、安亞拉‧德區克(│ │
│ │Ayala Deutsch )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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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