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4號
TCDV,105,除,14,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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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謙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滄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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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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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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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權昌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104年8月10日│113,295元 │KD0355360 │ │
│ │ │明南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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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