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5號
TCDV,105,重訴,65,201601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黃卉蓁
被   告 邱瑞精
      邱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2 月14日補充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