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陳世煇
古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 ,本件視為起訴後,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17626元 (28126元-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104年 度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