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64號
TCDV,105,訴,364,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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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張莉伶
      林小鈴
被   告 左岸高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 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對上揭裁定關 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而依法提起抗告,然其抗告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523號裁定駁回確定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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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