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3號
TCDV,105,訴,213,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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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董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未於訴
  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表明係對何份分配表及該
  分配表何部分應作何修正,使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起訴
  程式有待補正。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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