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賴福立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被 告 林耀崇 張李雪 張銀玲 張祥譚 林耀鎰 林耀濱 陳林嬌鑾 林秀宜 張墩林 孫梅如 孫漢威 林秀英 劉曉翠 劉敏 莊穀勳 劉定旭 劉定軍 林素珠 林素玲 林素蘭 張淳媚 林欽銘 林穀忠 林穀川 林穀永 朱瑩美 龍賢賓 劉朝宇 朱欽明 吳張素釵 劉定強 林素惠 張墩盛 林耀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2,926 元,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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