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6號
TCDV,105,補,96,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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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在國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4289 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6,725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0,8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90,3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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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