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9號
TCDV,105,補,89,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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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2840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13,5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05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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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