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號
TCDV,105,補,3,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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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昱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藩
被   告 張淑娃
      張淑華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美金10萬元及
利息、違約金,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
國通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
告係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起訴,有蓋用於起訴狀之本院收文戳
章可證,經本院查詢該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
1元兌換新臺幣32.97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
97,700元(計算式:100000元×32.977=0000000元,餘利息、
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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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