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0號
TCDV,105,補,260,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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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黃信雄
被   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
  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
  關係存在,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
  ,即倘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定之。核其
  性質,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2則法律
  問題研討結論併為參照)。徵之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5日勞
  資爭議調解時,年齡為27歲(依卷內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所載),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
  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超過10年,依
  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又原告主張其平
  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00萬元(計算式:250001210=0000000)。
三、復按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自104年12月15日起每
  月給付2萬5千元,此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其月薪,因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
  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而定
  之。綜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僅先行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35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五千三百五十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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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