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被 告 顧臺生
顧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