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王茂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