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9號
TCDV,105,補,229,201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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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王茂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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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