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2,7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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