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8號
TCDV,105,補,138,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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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賴金雄
       郭水泉
       郭俊龍
被   告  賴坤鐘
       賴坤賓
       賴坤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
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
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第一項為
:「拆屋還地」,即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上,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000號
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0,000元【計算式:30,000(系
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49㎡=4,470,000】。原告請
求第二項為:「分割共有物」,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0,000元【計算式: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0元×149㎡×原告等應有部分(1/3
+1/6+1/6)=2,980,000元】。至原告請求第三、四、五項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揆諸前開說明,應不併算其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7,450,000元(計算式:4,470,000+2,98
0,000=7,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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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