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8號
TCDV,105,補,128,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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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張素妙
被   告 曾國華
被   告 曾仁佑
被   告 曾信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9萬5833元【即系爭土地105
年1月公告現值125000乘以面積139,再乘以原告應有部分1/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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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