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中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479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 萬2,544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9,708 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9,20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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