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1號
TCDV,105,聲,11,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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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繆富宸
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1月23日及104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以 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 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權吳南珍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之 陳述有多處與事實不合,也不合經驗法則,聲請人為瞭解開 庭內容,故請求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75號清償借 款事件於104 年11月23日及104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75號清償借款事件之 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因聲請意旨所指事由 ,欲瞭解雙方於法庭上攻防之全貌,此攸關其訴訟上之防禦 ,堪認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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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