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7號
TCDV,105,消債補,7,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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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呂燕玲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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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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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㈡請提出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 │
│ 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
│ 重覆陳報。 │
├───────────────────────────┤
│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




├───────────────────────────┤
│㈤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 │
│ 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
│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
│ 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㈥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
│ 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 │
│ 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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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