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5年度,1號
TCDV,105,小上,1,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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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和平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得貴
被 上訴人  楊四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0
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334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 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條 所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 6條之32第2項參照)。再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 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 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 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 條款之事實。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㈠本件被上訴人尚無法證明其住宅內之異味係因上訴人社區之 公共管線配置問題所產生。查上訴人社區大樓共有四棟,都 是同樣規模且格局設計相同,易言之,如被上訴人住宅係因 公共管線配置問題產生異味,則其它三棟必然也會因同樣原 因產生相同之結果,足見被上訴人家中產生異味與公共管線 配置問題問是否存有因果關係,尚有疑問。次查,原審證人 傅益龍證稱係「可能」為建商當初對此管(透氣管)配置不 良,證人傅益龍並無法肯定,原審逕以證人傅益龍證詞而為 上訴人不利判決,於法已有未合。且證人係被上訴人所請來 之廠商,其證詞難期中立,其證詞之證明力亦有疑問。 ㈡再者,本件被上訴人委請米德寶有限公司所進行修繕項目, 究係屬於公共管路或被上訴人專有部分之管路,原審亦未究



明。蓋若屬公共管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規定,上訴人固有修繕之義務,惟被上訴人應先查明原因後 通知上訴人進行修繕,而非在不知原因之狀況下即逕行要求 上訴人修繕;反之,若被上訴人進行修繕者係屬被上訴人專 有部分之管路,則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給付修繕費用, 法理至明。
㈢綜上,被上訴人家中異味產生之原因為何?被上訴人就此未 盡舉證之責,原判決就此亦未詳細調查即率爾判決,實有判 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並聲明:⑴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部分廢棄。⑵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 之訴駁回。
三、按上訴人對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法非以其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 有明文。又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 其認定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任意指摘其認定不當,以為上 訴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515號判例參照)。經查,原 審就被上訴人所有之住宅內異味產生之原因係因上訴人社區 之公共管線配置問題所產生,及被上訴人因此修繕管線工程 支出23,835元,而該管線工程係屬上訴人社區公共管路,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修繕費用應由 上訴人給付等情,已依米德寶有限公司負責人傅益龍出具之 「機電報告說明」、統一發票、米德寶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 等證物資料,在判決理由斟酌全辯論意旨暨相關事證後予以 論述。而觀諸本件上訴理由所指,無非就其於原審業已主張 及原審業已論斷之事實及證據內容再為爭執,並未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揆諸首揭法規 並判例意旨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 爰依前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 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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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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