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禾松興業有限公司、高中庸、高忠正為
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禾松興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高中庸、高忠正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對相對人禾松興業有限公司、高中庸、高忠正送達不到之證
明(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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