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4號
TCDV,105,司票,34,2016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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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妍庭、陳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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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