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妍庭、陳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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