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99號
TCDV,105,司票,299,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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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玉如即虹信工業社柳永輝柳筑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面金額及到期日記載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請求原因事實記載之票面金額及到期日,與請求事項及狀
  附票影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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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