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78號
TCDV,105,司票,278,2016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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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陳天浦
聲 請 人 王美雪
前列陳天浦王美雪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怡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綱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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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