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95號
TCDV,105,司票,195,201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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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詹秉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根本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相對人根本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如有誤載,並請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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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本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