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秀卿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武聰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相對 人謝武聰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各票據提示 日期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於105年1月21日陳報狀中並未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致本院無從審認管轄權之有無,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