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7號
債 權 人 誠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貞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事項係新臺幣499
7847元,及自104年2月6日及104年3月6日起算利息,惟如
以同一標的計算似難有複數利息起算日)。
㈡確認票號BVB3042024號支票之提示日為何日(狀載提示日
與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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