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廖述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益昌拓殖株式會社或廖述宗,並提出與債權
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