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9號
債 權 人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弘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業已命令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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